时间:2015-01-24 浏览:1038
为进一步加强黄山院部学生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训)实验材料及学生作业等材料管理的规范性与合理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归档材料范围
(一)试卷
1.每学期学生考试试卷;
2.空白A、B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3.补缓考试卷;
4.成绩登记表及记分册;
5.试卷分析;
6.考场情况记录表;
7.学生考场签名表。
(二)毕业(设计)论文
1.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材料;
2.毕业论文正文,毕业设计作品(实物、录像、图纸、软件等)及设计说明;
3.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4.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审批表;
5.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用表(包括领导小组安排表、毕业论文日程安排表、征题汇总表、未获得毕业论文资格学生统计表、选题汇总表、答辩委员会安排表、未获得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学生汇总表、答辩分组安排表、毕业论文成绩汇总表、毕业论文情况分析表)。
(三)学生作业
学生所有课程的作业,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课程设计等。
(四)实验材料
包括院部实验记录册、所有实验课程的实验指导书,实验预习手册,实验报告等材料。
(五)见习、实习材料
所有专业都必须统一提供和留存以下材料:实习(见习)审批表、实习(见习)大纲、实习(见习)计划、实习(见习)安排表、实习指导书、实习(见习)成绩表、实习(见习)总结、优秀实习(见习)材料复印件(包括图片材料。
学生的实习材料按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分别提供和留存以下材料:
1.教育实习:包括学生教育实习手册、教育实习教案、实习成绩鉴定表、教育实习听课记录本、安全协议。
2.专业实习:包括专业实习手册、实习指导记录、实习成绩鉴定表、安全协议。
二、归档要求
(一)试卷
1.专业课试卷由学生所在院部存档,公共选修课及选课课程试卷由教师所在院部存档;
2.补缓考试卷按学期统一装订,依据成绩表顺序整理,并在试卷封面注明“补缓考”字样;
3.试卷分析及成绩登记表除随试卷装订一份外,须另由院部统一留存一份;
4.考场情况记录表在考试结束后统一交至教务处留存;学生考场签名表装订成册后由院部统一留存;
5.记分册及统一由院部留存保管。
(二)毕业论文(设计)
1.学生答辩后,各院应将装订成册的毕业论文(设计)的一稿、二稿和定稿及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材料一并装入专用档案袋中,每生一袋,并由各院按专业班级成捆保存。
2.毕业论文电子版由各院部按专业分别刻录光盘,统一保存。
3.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纸质及电子版材料,需要由教务处移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4.选题审批表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用表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由院部统一留存,电子版材料同时提交教务处留存。
5.毕业设计:可以形成文字材料的提交文字材料;只有电子版本的毕业设计作品将电子版存档并附文字说明;不能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档的毕业设计作品应拍照留存(或专门场地存放)并附文字说明。
(三)作业
各院部须对学生作业完整保留,同时建立保存档案,由专人负责、专地存放、分门别类,以备检查。
(四)实验教学材料
1.各院部须按专业对实验记录册及所有实验课程的实验指导书,实验预习手册,实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统一由院部留存。
2.实验记录册中的实验教学课表、项目表及分组名单 等材料须提交教务处统一留存。
(五)实习(见习)材料
1.实习(见习)审批表、实习(见习)大纲、实习(见习)计划、实习(见习)安排表、实习(见习)指导、实习(见习)成绩表、实习(见习)总结、优秀实习(见习)材料复印件(包括图片材料)除院部统一归档外,须提交教务处归档留存一份;
2.师范专业学生教育实习手册、教育实习教案、实习成绩鉴定表、教育实习听课记录本、安全协议等材料,由院部按专业统一归档留存,其中教育实习成绩鉴定表原件须进入学生档案,复印件由院部统一留存。
4.非师范专业的专业实习手册、实习指导记录、实习成绩鉴定表、安全协议由院部按专业统一归档留存,实习成绩鉴定表原件须进行学生档案,复印件由院部统一留存。
5.见习材料由院部统一归档留存。
三、归档时间
(一)考试结束二周内把试卷材料档案整理好送有关院部进行分类、编目和归档。
(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所有材料由院部统一检查后,按规定分类归档。
(三)学生作业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由教师交至院部,统一归档保管。
(四)实验材料在实验课程结束后二周内送有关院部进行分类归档。
(五)实习(见习)材料在学生实习(见习)结束后二周由院部进行分类归档。
四、保管期限
(一)试卷材料档案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纸质版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5年,电子版可长久保存;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需长久保存。
(三)学生作业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1年。
(四)实验课程材料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
(五)实习(见习)材料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
(六)各院部应定期做好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作业档案的整理工作,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教学档案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凡需销毁的档案,定期销毁,但必须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销毁。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