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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管理,营造优良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年第34号令)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论文作假行为加以制止,对不规范行为要予以纠正并责令其整改。
第五条 各学院在防止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责任,规范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
(二)审核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的真实性、原创性,经审查后的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方可送交相关部门抽检。
(三)凡是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疑,可能存在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作假行为时,各学院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作假行为处理的组织与管理,在防止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并对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审查制度,组织对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重复率进行检测。发现有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作假行为存在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三)协助各学院做好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作假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或者组织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对论文中有抄袭行为或论文本身重复率高,却借助技术手段或各种方式在论文重复率的检测中降低重复比例的;
(六)有其他严重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作假行为的。
第八条 毕业设计、创作依据专业特点作如下认定:
(一)音乐学专业的毕业设计和毕业创作重点在于考查演唱技巧,可以翻唱他人作品;
(二)美术学专业的毕业设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重原创性,如有剽窃他人成果或作品的现象需被认定为作假行为;另一类重技能表现,可以临摹等形式表现。
(三)设计类专业的毕业设计和毕业创作重原创性,以网页和专利进行检索,只要有一个因素改变均可不视为抄袭。
第九条 发现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创作有作假嫌疑的,学校指定学术委员会或委托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报毕业论文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对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重复率的检测结果,按以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一)重复率小于等于30%的,视为检测通过,可进行论文送审或答辩。
(二)重复率大于30%的,视为检测未通过,在50%以下的,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重新检测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或答辩;重复率大于50%的,必须责令作者重新写作。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出售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或者组织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买卖、代写的在校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属于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未做好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创作指导和审查工作,导致其指导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创作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学校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创作的审查情况纳入对院部的年度考核指标,对多次出现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创作作假或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院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其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创作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